解释 : 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 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 李离曰:“臣居官 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 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 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 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 而死。... 更多 >>